司法考试名词解释之知识产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1:03) 点击:280 |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总称。 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共同发明人: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人。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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