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理赔强制险 法院调解破先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7 01:44) 点击:306 |
2009年6月16日上午10时整,义圩人民法庭在某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黄某、向赞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简称财保某支公司)和黄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经法庭庭上成功调解,打破了保险公司理赔只承认判决,不承认调解的先例,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9年2月4日,原告黄某、向赞美的儿子黄某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此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黄某应付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有次要责任。由于被告黄某已经向财保某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原告为挽回各方面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财保某支公司在强制险赔偿范围内赔偿11万元,被告黄某赔偿13147.82元。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围绕着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事实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经法庭积极斡旋,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财保某支公司理赔原告死亡补偿费73800元、丧葬费12828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87482元保险金额;原告退还被告黄某已垫付的丧葬费10950元的调解协议。 在开庭前,赵某庭长便主动与被告财保某支公司的委托律师就财保是否有只认判决书的规定交换了意见,得到了可以调解的肯定答复后,便定下了尊重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开诚布公,力争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庭审思路,务求使当事人平心静气,摆明事实,做到依法有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权始终牢牢掌握在法庭的手中,并按法庭预期的方向得到及时解决,这也为我们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提供了成功范例,积累了新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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