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27 05:26) 点击:341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要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区分。 (1)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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