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8-08 02:55) 点击:307 |
《合同法》中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1)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2)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3)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4)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5)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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