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8 02:55) 点击:229 |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 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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