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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8 02:55)     点击:287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 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 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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